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法律百科 2025-07-20 2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介绍:
  1. 政府应如何收回长时间闲置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划拨地的管理办法2010?

政府应如何收回长时间闲置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

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问题上,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适用应当区分公益性划拨土地和经营性划拨土地。

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政府。

如果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那些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依法可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有一定营利功能的学校、医院等企事业法人对划拨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经营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划拨土地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划拨地的管理办法2010?

划拨地的管理办法是指政府根据合同或协议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社会投资主体进行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201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划拨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划拨地的管理权限、程序、条件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划拨地使用的监管和管理,规范了划拨地的流转和利用,保障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