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怎么分配

法律百科 2025-07-20 1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怎么分配汇总:
  1. 夫妻一方付首付买房,双方共同还贷,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分配?
  2. 以公司名义买的房什么情况下笔算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了,一方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

夫妻一方付首付买房,双方共同还贷,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你首先要说清楚,你们夫妻双方购买的这个房产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

如果是婚后买的,那不论是一方支付的首付,还是双方支付的首付,原则上婚后买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不论是哪一方还贷,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付的首付,且登记在一方婚前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那么房屋产权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及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这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出资到底涉不涉及到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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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付首付买房,双方共同还贷,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主要根据购房时间,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情况综合来认定。

例如,房产购买在结婚登记之前,并且是一方付首付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个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而不是整套房产。离婚的时候,房产一般会判决给产权登记方,由其对你进行补偿。

例如,婚后买房,虽然是一方付首付买房,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共同还贷,这个时候应当根据登记为准,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总体来说,有争议的可能是在婚前购买的情况。若房产是在双方结婚后购买,一般还是比较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公司名义买的房什么情况下笔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公司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二是公司是夫妻一方的但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民典法有明确条文来说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产生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公司也是一样,如果公司是婚后成立的,那么公司所有财产和债务都归夫妻双方共有。如果是一方婚前的公司夫妻双方只能共有婚后公司的收入。

离婚了,一方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

您好!

离婚时,婚姻期间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进行分割。

这个结论表达的是两个意思:

  • 一是特指婚内公积金部分。因此,也间接回答了题主问题:不是"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婚后各自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 二是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个人收入。婚后夫妻各自收入(工资、奖金、公积金等),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主要谈两个问题:

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未单独提及住房公积金这一项,但是在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解释(一)中作了补充: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中也有如此规定。因此:婚后住房公积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分割。

如何分割

一般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应当将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了,怎么分都行;协商不一致,原则上按照夫妻各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不济,通过判决来确定。

但是,住房公积金有个特殊性:要"专款专用",不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是无法支取的。因此,大原则是"用其他财产,进行差价补偿"。

简单说一下分割过程:

  • 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公积金收支明细。
  • 若住房公积金从来没有动过,按照时间,计算婚后公积金收入总额;若在婚后有过支取行为,这时候就要区分细账计算(例如比例法等)。目的是把婚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出来。
  • 在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情况下,计算差额。例如,男方婚后部分剩余10万,女方剩余8万,则差额为2万,各自一半儿。
  • 公积金不能随意提取。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要通过现金的方式补给对方。如上示例,男方要额外再给女方一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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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如果通过协议离婚,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做出具体说明的,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另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想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半份额。

婚前公积金不属于,婚后则可计算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