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待遇有关系吗

法律百科 2025-07-22 1
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待遇有关系吗说明:
  1. 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受伤工人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能获工伤赔偿吗?
  2. 没有确认劳动关系以前,能确认工伤认定吗?
  3. 为什么劳动关系是民事纠纷,工伤认定是行政纠纷?
  4. 工伤认定前是否必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5. 仲裁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好做吗?

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受伤工人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能获工伤赔偿吗?

能,但是操作起来可能复杂些,有些小伤可能得不偿失,但是只要想做就没有做不到。

(注意,前提是属于法律认可的工伤范围)

劳动关系的确认除合同外,还有很多其它方式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前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为层层转包可能不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方式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之前的关系。

证明了劳动关系,就有了执行“工伤赔偿”的主体,当然就能为工伤索赔。

有法支撑,供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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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确认劳动关系以前,能确认工伤认定吗?

工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才称为工伤。所以,在劳动关系未经确认前,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为什么劳动关系是民事纠纷,工伤认定是行政纠纷?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牵涉到的双方都是民事范畴。而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职和权限。

人社部门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认定与不认为工伤的决定。凡是提起诉讼一定是认为工伤认定不正确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诉讼。 这就是劳动者和人社部门的讼争了,因此才是行政关系。

工伤认定前是否必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前是否必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在申请工伤认定,到时候是必须要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才能够去申请的。

主要的工伤认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2、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事实。

4、工伤认定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第三人视同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5、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一个提出。单位应该在受伤之日起30起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

不需要,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有事实劳动关系一说。只要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受伤。就已工伤保險条例中事实劳关系。在改制以后,用人单位(包括个人用人)都以各种理由蒙受伤人推卸责任!!!

这个不是绝对的,需要看具体情况,因为有的劳动者出现工伤之后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劳动者出具其在该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明,那么此时如果劳动者拿不出相关的证据,工伤认定部门是没有办法给予工伤认定的,所以,就需要先走一个程序就是先要确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般这需要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来确认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胜诉之后,再去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工作,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让工伤部门认定其公司的员工,那么就不需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直接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即可。

仲裁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好做吗?

好做

仲裁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好做,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胜诉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属于工伤后,可以要求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