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能不能善意取得
遗失物能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汇总:
赃物和遗失物到底适不适合善意取得,法律,求真正懂的人,帮我看看,麻烦了?
我觉得这解析简直错的一塌糊涂,首先这题绝不是在考盗窃近亲属财物的性质,楼上认为不应认定为盗脏有一定道理,不过这不是重点,关键是无、限制是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性质。
《民法总则》实施以前,王小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戒指亦不是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故自始无效。《民法总则》实施以后,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买卖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后母否认,合同自始无效。虽然说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此处该买卖合同因王年龄原因自始无效,戒指所有权未曾转移,李仍间接占有该戒指,可要求现实占有人返还戒指,此处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退一步说,如果戒指是盗脏,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退二步说,戒指不是盗脏,普通动产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符合5个条件: 占有脱离物。动产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处分该动产。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除占有改定方式以外的动产之交付。此处店主不符合合理价格受让这一条件,故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并且店主还称以2000元价格转让该戒指,明显知道戒指实际价值。综上,这题目不管怎么说,戒指所有权都未曾转移。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则?
如下: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