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执行可以吗[总公司签协议分公司履行]
- 和律师签合同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 判决主文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有否执行内容,可否执行立案?
- 同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内容不一样,可以申请执行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个合同吗?算违约吗?
- 买卖合同纠纷败诉会被强制执行吗?
- 个人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发包方不按合同执行,怎么办?
- 法院判购房合同有效,又判不能执行合同公平么?
和律师签合同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判决主文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有否执行内容,可否执行立案?
您好,继续履行合同的生效判决不能强制执行,守约方可否另行起诉。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不可另行起诉。前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的协议履行争议已经受理并判决,当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又就继续履行协议中的履行内容具体化后另行起诉,法院如果再受理,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规定中所体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可以另行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后,守约方另行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主流观点认为是否“一事”应从以下“四同”审查判断,即当事人相同、事实和理由即诉讼理由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受诉法院相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同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内容不一样,可以申请执行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个合同吗?算违约吗?
同时签订的两份合同,合同内容不一样的,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按合同法规定正确解释合同内容,并按正确解释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主要原则:
1、文义解释。以两份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合理地解释合同条款。
2、体系解释。把两份合同的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予以解释
3、历史解释。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解释。
4、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符合合同目。
5、参照习惯或惯例。
合同当事人认为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履行合同可能发生争议的,应按上述原则理解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异议。自作主张选择有利自已条款履行,另一方认为违约,法院会按合同法规定解释合同争议条款,法官解释可能与自己理解不一致,自己会承担违约风险。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算违约。
合同是民事主体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签订的协议。
虽然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维权方式
首先向对方主张你的权利,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你要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应当在对方履行期满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三年才起诉,人民法院会受理。但对方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即判决你败诉。
强制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或公证文书,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经法院审理,你若胜诉,会判决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若对方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最后履行期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持请关注+点赞,谢谢~
依我之见:依法只能依‘’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那一份合同来‘’申请(强制)执行‘’。
正因为当事人双方针对一桩交易却签订了两份标的只有一个,而权利义务差异很大的两份合同,按照民事权利主体平等丶自主自愿丶平等互利的交易原则,同时,当事双方在民事交易时不得乘人之危丶欺诈丶显示公平。那么,案例中所述‘’两份当事人都亲笔签名的合同‘’,哪一份才是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签字按印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呢?为此,当事人双方不得已通过法院诉讼才有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才有了文题中的关健提法一一‘’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在法律和民事诉讼的语境下,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执行合同产生异议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才会通过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丶查明合同签订双方当初签约情况,从而依法确认公平丶自愿丶合法所签订的‘’那一份合同‘’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判,且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向国家强力机关‘’申请执行‘’,而国家强力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只有一个,即‘’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的‘’那一份合同‘’,而不是提问者认为有利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买卖合同纠纷败诉会被强制执行吗?
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当然可能会被强制执行。败诉是一种司法判决结果。诉讼当事人应该主动执行发生法律效率的法院判决。如果败诉方未主动配合执行,胜诉方可以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阻拦司法强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发包方不按合同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及中国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你应该是和土建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项分包合同。由于你未能清楚表达发包单位,所以建议你正确区分发包单位的意思(即发包人是业主单位,承包人指土建总包单位),确定好后你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来确定被告单位,进而主张应付工程款和所签承包合同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购房合同有效,又判不能执行合同公平么?
谢邀。
题主所说的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的比较多,下面我试着分析一下:
一,翻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上述情况,合同都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只要未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只能认定合同有效。
二,既然合同有效,为何法院不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呢?举个例子,最典型的:一房二卖,房主先跟甲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还未来得及过户,又以高价与善意第三人乙签订合同,并且过户。这个时候甲的合同就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法院不可能判决乙将房屋过户到甲的名下,这样就损害了善意乙的合法权益,而甲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的形式向房主主张违约责任。
三,笔者所在法院管辖区域去年开始有一部分处于限购区域,然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大增,站在法院的角度,法院非常愿意站在买家这边,维护契约精神。所以在实践中,只要房屋没有被过户,只要买家有意愿和能力代替房主涤除银行贷款(当然这部分钱从房款里面扣除),法院会不惜代价,不怕麻烦,坚定的站在买家一边,这样的判决一般判项多达十数个,每个判项的时间节点都是一环扣一环,有的部门还会出现推诿的情况,还需要法院多次协助,这些我们从未嫌过麻烦。因为我们深知房屋对于中国人的意义,太过重大了。
四,建议。建议大家在买卖房屋时,一定随时了解房屋动态,稍有不对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房屋过户,再走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
关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执行可以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