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登记父母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题一:有些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付首付买房,再让子女夫妻俩还房贷。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应该怎么处置呢?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首付买房与出买房全款不同,如果仅出资首付,那么,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该房产所有权属该子女个人财产。因此,实践中,作为父母,若想完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就需要全额出资。
有些父母辛苦了一辈子,但可能也是资金有限,倾其所有,也只能在子女婚后帮忙出个首付,让子女夫妻俩还余下房贷,在这种情况下,则房产分割起来,就比较复杂;比如说,如果房产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则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登记在该出资父母之子女个人名下,则,该房产属该位子女的个人财产。
如前所述,只要非全款支付购房款,就可能面临自然增值部分的分割与余下支付按揭款的分割问题,因为,婚后一方所得财产即使用于偿还按揭款,但该笔钱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一方或双方偿还按揭款部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要分两种情况,即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则一般平均分割。如果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则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该部分财产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点击关注“律姐在线”,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问题二:在生活中,很多父母都不会明确表示首付的出资是借还是送,子女离婚发生争议,在法庭上就会作证说只是赠与其子女的,这种证明在实践中会采用吗?一般需要怎样的证明法官才会认可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在法庭上,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赠与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能证实系借款,则法院可以认定属借款性质,反之,法院会认定属赠与性质。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
律姐提醒:离婚时因为房产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夫妻不少,对此,为减少这类争议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
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当然,简单稳妥起见,夫妻双方可以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订立一个财产协议。这样可以避免因财产不明而发生争议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说:
购买房子的发生在结婚以后,且未明确表示是赠其中一方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没有明确说明情况的,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父母对一方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登记了双方姓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