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共同借款人签名有效吗
对方伪造借条诉讼,借款人签名是假的,指纹是假的,有过实际转账,这是否违法?
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这个有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主要是指捏造事实行为,虚构民事纠纷,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当然若在诉讼过程中,伪造其他证据,涉嫌其他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情形,即没有存在借贷事实,若本案存在客观的借贷事实,那原则上不属于虚假诉讼罪。而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个双方当事人最为清楚。
但不管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对方伪造借条,这样实际上给自己造就了一个十分被动的局面,属于十分不利情形。
另外一个衍生问题,仅凭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存在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着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该条款规定了被告需对其主张进行举证,但现实中也大量存在被告无法对其抗辩的事实进行举证。所以,虽然司法解释这么规定,并不意味着被告就其抗辩的事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存在。因为法律规定的整体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转账凭证本就无法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若案件根据正常的交易习惯无法做出认定,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对方伪造借条诉讼,借款人签名是假的,指纹是假的,有过实际转帐,是否违法。首先伪造借条提起诉讼,这肯定是违法的,涉嫌伪造证据,当时人可以申请法院鉴定,经鉴定确让借条是对方伪造,法院可以视情况予以惩戒,且伪造的借条也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至于有过实际转账,需要提供转帐凭证,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转账并非借款,是基于其它债务而产生的转账,如偿还借款,给付货款等。如当事无证据证明实际转帐,是基于其他债务,法院还是会认可此转账是借款的。
依我之见:本案例的关健是提问者所叙‘’双方究竟有没有借过钱的事实‘’一一如果双方的确借过钱,‘’转帐记录‘’就是真实有效的关健证据之一,那么,伪造借条的行为无罪;一一如果双方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借款的事实,那么伪造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实际是否借过钱,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健呢?
一,因为如果双方的确发生过‘’伪造借条一方‘’将钱借给过对方的事实,之所以借钱当时没有借款合同和收到钱款的借条,可能是基于双方多年的交往和信任而没有让对方当时打借条,而借款的数额丶时间恰恰就是本案例所述是通过银行的‘’实际转帐‘’,也就是说实际转帐证明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双方交付完成。根据我国民事活动主体平等丶交易双方互利诚信的原则,既然贷出方将钱依约借给并实际交付给了对方,借款方就理应信守口头约定按约还款。
为什么贷出方要去'’伪造对方的借条‘’呢?极大可能是借款人自认为当初收到钱款后没有给对方打借条,于是就可以耍流氓无赖,不承认借过钱丶不打算还这笔钱。
为什么贷出方在对方耍流氓无赖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伪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无罪呢?根据二O一五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提起民商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结合本案例‘’伪造借条‘’而实际借出了钱款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贷出方,以自己的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去要回本该收回的借款,根本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请问:何罪之有呢?
二,如果本案例‘’伪造借条‘’的一方与另一方自始至终从没有发生过借贷钱款的事实,而本案例中双方曾经的‘’实际转帐‘’行为是双方过去的货物交易的收到货物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货款,且有证据证实双方货物交易的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对方借条‘’的方法虚构对方借款不还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还款诉讼的行为就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种伪造借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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