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不能乱签
村委会有权和开发商签协议征收村民宅基地?
村委会无权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征收村民宅基地,因为土地征收只能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归集体,但是集体土地没有入市交易的法律依据,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所以开发商只能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开发房地产,别的渠道都是不合法的。
答村委会无权和开发商签协议征收村民宅基地。村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宅基地的形成是在村民所属的村委会同意之下划分的宅基地,用于村民建房。
确定划分的村民宅基地再出售给开发商,必须是村民本人同意,否则,村委会是无权再与开发商签订转让协议的。
村委会无权和开发商签协议征收村民的宅基地,城镇开发郊区搞开发所需要的土地必须到区县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中心购买。
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本级行政规划实际情况,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宅基地)进行统一回收回购。同时拿出部分土地安排安置被拆迁户的基本用地,其他的用地必须向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使用。
以“协议”的形式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农村房屋与土地合法吗?
以“协议”的形式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和房屋合法吗?
土地红线是指国家在一定区域的范围内,划定的土地保护区。它包括:农田耕地、山川河流、森林农场。以及地下的各种矿产等这些地上和地下的各类资源。
这些红线内的资源,除非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征用开发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征用和开发。
协议是甲乙双方~也就是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对同一个物体的价值达成了一致的认可,签下的文字条款。并约定双方,共同遵守上面的条款。并制定了对违约失信一方的惩处方式。
无论是红线内的土地,还是普通的耕地国家现在管控的很严。只要不是国家建设的征用土地,或上报国家批准审核的,征地项目都是违法的。
所以,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无论是以租代征还是赤裸裸的协议买卖土地。只要没有通过国家的审批批准,都是违法的。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的军队就是为了保卫这些资源而建立的。这些资源来之不易,我们都要珍惜她、爱护她。让她为我们的生存提供更多的果实。所以,无论以任何形式的占用土地,都要经过国家的同意才能实施。
土地红线外的房屋,是私人财产。私人财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如果是上报国家审核批准的征用土地和房屋,该配合的还是要配合。比如:国家批准新建的大型水库,库区淹没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该搬离的还是要搬离。一切以国家的建设为主。
所以,无论是土地的征用、还是房屋的征用。只要是经过国家批准同意的就是合法的。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吗?
不可以
在这里,我们需要翻阅一下《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申请,企业以征收或者征用的方式直接与个人或者集体签订协议是违法的。所以协议认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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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雪
感谢邀请。这个问题答案很简单:不可以。
首先,“征地”这件事专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因此所谓的“建设单位”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征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所征收土地面积、性质的不同,征收土地只能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除此之外,无论是镇政府、乡政府、村委会、或是所谓的“建设单位”都无权直接进行征地。
其次,建设单位想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便想使用某些农村土地,也应当首先由国家出面对该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待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出让或划拨给相关单位使用。
综上,如果问题中提到的“建设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这件事是真实存在的话,那么确定无疑一定是违法的。对于权利受损的当事人,建议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切莫拖延导致过了诉讼时效,致使后续无法维权。
希望能帮助到你。
这是一个在土地征收和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我来就这个问题和大家作个讨论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政策法规,请关注“土地观察员”。
建设单位和村委会直接签订征地协议,肯定是不合乎规范的。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有个明确规定,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村民建设住宅、开办乡镇企业以及乡镇村公益建设除外。因此说建设单位不能与村委签订用地协议,只能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用地还要走招拍挂的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还要得到省或国务院的批准。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要由国务院批准。
土地征收是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要由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要进行公告并征求意见、要进行征收补偿和征收安置,当然不是由用地单位来完成。
但在实际生活中,是有很多用地单位私自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情况,这是相关用地单位先行与村委会、村民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再与政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也觉得这样会减少土地征收中矛盾,认可或默许这样的行为,但征地还是要由政府来完成的。
(国土人说土地事。解析土地法规政策,跟踪最新国土动态,解疑土地矛盾纠纷,维护大众土地权益。敬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土地观察员”,欢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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