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党员能否担任委员职务
什么样的人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和业委会委员?
与“求实”题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业委会这个组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沟通衔接、横向协调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街道办、各行政部门等等的关键环节。
而业委会的人员构成,又往往决定着其能否规范运作,切实履职,名副其实的担当这一重任。
那么“什么样的人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和业委会委员?”
这就涉及到业委会人员构成的几个“悖论”:
一、退休、下岗、无业人员,以中老年人为主。
它们的优势在于有时间和精力,缺点是不具备相关知识和素质;
二、小区中懂法律、财务、工程、工商、管理等等专业精英人士。
它们能力超强,但是没时间去干,也不屑去干,豪无积极性;
三、个别有能力,懂业务而且非常积极参与,坚决要求干的;
这部分人往往动机不纯、居心不良;
四、与法规描述的那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大公无私、不图回报”的正直业主。
这样的人屈指可数,寥若晨星。
从近年来爆发的诸多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来看,各地的绝大多数业委会难以做到规范化的运作;这个活儿看似简单,但要想干好却也不易。只有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儿,才能切实发挥业委会的作用,充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那么怎么才能让那些适合干的专业人士进入业委会呢?这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业主大会的定位,让业委会走“专职化”的发展道路。
《民法典(草案)》在面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时,个别法学专家提出:
法典应该将“业主大会列为非营利性的特别法人”,让它有独立的财产权,固定的办公场所,将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作为法人章程。
那么成文后的法典为何没有这样去确定呢?只能说,立法机构认为,时候还不到,时机尚不成熟。
这就决定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
适合干的人不会参与业委会,因为它是公益性质,它讲究义务奉献;
那些不适合干却积极参与的人,它们都是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旗号在谋取个人私利;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切实加强监管,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会愈加激烈。
基层领导退休后所担任的党内职务是否自动免除?
担任党的基层组织的书、副书记、委员职务的党员在任期内退休,如离开了原单位并转走党员组织关系,其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
退休后,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且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原任书记、副书记职务应免除,委员职务一般可保留至任期届满。
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加入工会吗?
退休人员不可以加入工会,因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是养老金而非工资,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其与务工单位建立的也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会员退休后,一般不具备恢复会籍的条件,故其保留会籍不作变动
不可以。工会组织是国家对在职人员的一种保护,是职工的娘家。你已经退休了就不能再享受这个福利政策了,你的关系已经在你的所在的社区了。退休返聘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你的返聘合同只对单位自己的,作为返聘人员要好好爱护自己的身体,不要让自己太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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