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延误病情有责任吗
因为医院医生的原因,延误了抢救导致患者死亡,医生负刑责吗?
首先需要拿出合理的证据,必须证明医生在抢救当中延误,如果没有或证据不足是不行的,刑事问题大多都是故意造成。所以不要太武断,在抢救当中患者病情千变万化,哪个医生也无法保证,医生尽全力就行,不要出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医生,先想想患者家属在抢救方面是否得当,比如是否及时送医等等。
关键在于务必澄清何谓"医院医生的原因“。
在依法治国的国家,出现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医生务必自证,在诊疗过程并没有违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给病人造成过失而引发的医疗责任事故。
当病人举证是属于某个医生医疗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伤害时,需向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並根据該委员认定给病人造成伤害的实情,均有权依据国家颁发的"医疗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依法追究所在医院与相关责任医生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十分严肃与严谨的程序。并非某个病人自诉说把病治坏、治残、治死了,随时可提出赔偿,稍不如意则可打砸医院,殴打医生,肆意"闹医“等暴力犯罪。
必需指出:人体疾病是世界上个体差异最大,组织结构最为复杂又互为影响与转归的生物体。医生只能协同病人分析病因,了解病情,解除症状,减轻疾苦,面对某些疾病,专家也是显无可奈何。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包治百病的医院,没有产生一名包治百病的医生。
每个人都有自尊心,医生也不例外。为此提请某些尚未生病,即将生病,可能生病的人应加强自身保健,加强医学科普知识的学习,加强个人言行自律,增进对健康与疾病的理解,增进轮为病人时对医生应有的尊重,切勿自以为是,自以为医,对诸多医生横加指责,求全责备。
谢邀!
医生漏诊误诊延误病情治疗怎么追责,有专业律师帮忙解答一下吗?
如出现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即“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出现在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或未尽到相应告知、检查义务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您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您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等。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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