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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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内不举证,而到开庭时当庭举证可以吗?
不行,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那么在庭审中法院将不会采纳这些证据,这将对被告的诉讼地位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作为被告,应当重视举证期限的规定,尽可能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期限内提交。同时,如果确实存在困难,也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在庭审中,被告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将对判决结果产生积极影响。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权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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