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请问民事诉讼法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最后还有说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这里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哪些?
1、《民法通则》第三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保管客户资料义务,20年。
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理由有哪些?谢谢?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第二,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如果认为保证期间有“发生”中断的情形,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
两者易混淆,实践中不好把握。
第三,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可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浪费资源。
第四,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恰恰说明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说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发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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