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方法有什么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应该如何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
谢谢邀请。问题提的本身有问题,需要惩戒的不是年龄而是罪错。对于任何人都应当罚当其错,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有比较明确年龄规定。十六岁以下的,除八类重罪外,不予处刑,十四岁以下的,不管所犯何罪,均不予处刑。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处刑的,刑法规定了两个办法,一是交由家长严加管教,二是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立法不够完善。什么情形交家长管教什么情形由政府收容教养,都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收容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国目前还没有收容教养法,依据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所以,原收容教养条例暂停执行。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框架,政府收容教养无法可依。很多人对少管所有误解,少管所不是收容教养所,而是少年犯管教所。其中收押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罪犯,实质是少年犯监狱。比如李某某因强奸被判刑十年,就是送少管所执行至满十八岁再关押到成人监狱执行。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不能送往少管所羁押。那个12岁杀母的少年,明显不适合交由家长管教,也不适合继续在义务教育学校继续读书。这给政府出了难题。目前是更换地方,专门安排老师辅导学业和心理矫正。但这绝非长远办法。所以,目前急需立法机关对原收容教养条例立即启动立法审查,将其通过立法程序设立为收容教养法,以便于政府依法管教。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该如何教育和惩戒?
这样的事情比较复杂!
本人以为,这样的事情的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养,既有疏于教养的可能?也有管束不当的可能?
作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既不能放养,也不能圈养。首先得争取做一个榜样式的父母,在对孩子的潜移默化中界定和实现对孩子的期望值。只有让孩子在比较和谐的家庭氛围中成长,才能够让孩子有能力适应社会的变化,才有可能让孩子成长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承邀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如何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的向题: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可以放到“少年管教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辅以适当的轻微劳动,以便教育改造他们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望专业人士高见指导!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必须要受到教育和实施必要的惩戒才对!
像这弑母的12岁少年重返学校,因为年小,还不到判刑年龄,没有受到一点教育就放出来了,的确让家长震惊!
我个人的观点是:
小孩这么小就胆大包天敢对一个生命不负责任,而且是针对自己的母亲!试想,当他回到校园,有哪个学生敢惹他呀?应该好好地让他受教育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或更长时间才行。
这件事让我想到了另外一件发生在我朋友家的事情:一个11岁小男孩在一年当中光顾她家别墅三次。最后一次直接到了厨房偷了我朋友母亲的钱包和手表。当时,我也在场,小男孩被隔壁的工人抓住了,他把手表扔到了旁边正在建筑的工地,死不承认。一名很气愤的工人用皮鞋踢他,才承认了。
当扭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说这是惯犯了,拿他没办法,没有处罚的条文。
后来得知他这样目中无人的人小鬼大,其实是有同伙的。是有大人在远远的盯梢着,只是我们没有发觉而已。这小孩不就是有了第一次的“经验”,才有了下一次的所为。所以他胆子越来越大。一句话就是你们拿我没办法,我还构不上刑事!所以一定要严惩才对!
不够刑事年龄的案件是否要撤销案件?
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二点也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经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起诉的,应撤回起诉,正在审判的,中止审判,已判决的,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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