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吗(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一样吗)

法律动态 2025-07-14 2
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吗解析:
  1.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给交社保能否视为未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上有“劳动合同解除,乙方自愿放弃原劳动关系的一切主张与权利”之类条款,合理吗?
  3.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4. 工伤期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给交社保能否视为未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转移至社保局就业管理部门。同时从社保缴费人员名单中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去。

如果单位仍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继续履行,可以认定双方未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上有“劳动合同解除,乙方自愿放弃原劳动关系的一切主张与权利”之类条款,合理吗?

这种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那么公司会根据这个条款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反映到就业局解决,此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差别,都指的由用人单位发起,单方面和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除名”,顾名思义就是从人员编制册上将某人的名字除去,也等于用人单位解除了和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除名、辞退、解聘,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同义词,只是前提有所差异,“除名”多用在职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纪、长期旷工、长期离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高调强调其作出惩罚行为的正当性,对内对外宣称对某人“除名”。

由于“除名”一词听起来较为严厉,而且多用于公报、通知中,对当事人精神冲击较大,所以易引起对抗。从法律程序上说,和辞退、解聘一样,用人单位对职工(员工)作出“除名”处理时,需要理由正当,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否则,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而发起诉讼,用人单位也难免承担败诉风险。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除名或开除均是用人单位单方对员工处理的描述,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双方终止关系通常是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本质上都是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是个很老的概念,是原来国有企业奖惩条例中规定的一个制度,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制度设计。

也就是说,当时的除名就是专指劳动者犯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奖惩条例后来废止了,不再执行了,这个名词就不是法定名词了。有的企业还在使用。实质上应该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具体讲,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职工主动申请,也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继续履行合同了。

除名实际就是开除职工。是因职工有重大错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主动将职工除名下编,不予承认是本单位职工的法律行为。

但是在除名过程中,也不是随便可行的,要有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随便将职工“除名”是有法律责任的。

工伤期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工伤期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自身的影响较大。 首先,员工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存在以下的损失:

1、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 在工伤治疗期间,其实很难确定伤势的恢复情况,而且有些人在恢复之后还可能会复发,届时就不得不要重新做伤残鉴定。 但是,申请重新做伤残鉴定,按规定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即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享受这种待遇。

2、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 按规定,受有工伤的员工旧伤复发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即不再享受这些医疗待遇。 其次,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存在以下的损失: 1、享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2、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