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签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我现在已旷工离职了,公司不批离职申请,也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旷工3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以及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公司的这项规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论任何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切身利益。
例如:办理失业创业登记证,再就业时,证明自己与原用人单位无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等。
所以,鉴于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单位拒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内向公司申请辞职。“自愿离职”不给你开具证明,完全合法。
企业不是你家的菜园地,想进就进,想出就出。企业的进出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是法制社会。
敲敲黑板,拿出笔记,学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员工依法申请离职或者说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即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或者已过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那么公司应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上课了:
如果你没有依法向公司申请,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工作交接,“自愿”离职,不来上班,公司是有权不给你开具任何离职证明,更不谈什么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说。公司这样做:合法。
懂了吧,快去补上!
规定当然是不合法的。从题主的描述看,是公司方最近离职的员工太多了,影响其生产经营了,想通过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限制员工离职。
题主可以如下操作:
一、提前30日向公司方书面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是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一是时间:应当提前30天;二是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三是达成的条件:通知到公司方,无论通过EMS快递、通过公司邮箱,还是微信、短信等,一定要确保公司方已收到。
二、离职日期到了,要求公司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完成与公司方的工作交接、工资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条上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三、公司不开具,劳动者依法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开具一个书面证明,仅是举手之劳而已,相信公司方看到员工已积极维权了,会乖乖开具的。
公司出这种规定,其实相当无聊,既不合法,也不得人心,这样的公司注定是没有什么发展前景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一般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离职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有一种就是员工主动辞职离职的,也可以出具“员工离职证明”。
第二,离职证明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有什么用?
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在该公司任职的重要文件,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或是再就业培训的依据,也是员工到新单位就业,找工作个人求职经历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讲,相当于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具有档案经历的作用。
第三,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不会造成损失,主动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项日常工作,既不耗费公司成本,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公司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员工虽然离职了,但毕竟是曾经的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过贡献,这是每个公司都应当值得尊敬的。如果因为一个离职证明而让离职员工伤心、寒心,对公司的好感消失殆尽,这才是对公司有害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自愿离职,不愿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是离职证明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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