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什么
公亡都有什么赔付项目?
工伤死亡赔偿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有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赔偿应归谁所有
劳动者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工伤亡后保险公司会支付保险金,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赔偿金。两种赔偿金因为性质不同,其处理也差异较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但是,保险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指定保险受益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即职工的同意,否则指定无效。
《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费”这一项目具体是指什么?应如何计算?
这一项往往是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主张的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只要因为院方的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医院就应当支付患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4 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医疗费包括已产生的医疗费,也包括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预期费用。如果受害人能证明(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预期费用是确定必然发生的,患者可以要求一并赔偿;如果难以确定,那么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再提起诉讼。第二,医疗费用的确定必须以医院的缴费单据为准,如果票据丢失,则无法确认该笔费用,法院就不会支持这项主张。同时,患者不能为了多拿到赔偿而擅自寻找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或者购买与损害无关的其他药物,因为这都不会得到支持。第三,不包括治疗原发疾病所花的费用,比如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不当引起感染,患者只能要求赔偿因为治疗感染病症的医疗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手术的费用。那么,“医疗费”具体应如何计算呢?其实,“医疗费”包含以下几项费用:
(1)挂号费;
(2)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检查费(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 费用、B 超费用、彩超费);
(4)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所支付的费用如手术、矫形、换药、打针、化疗等费用);
(5)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