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近期报道的13岁少女肢解杀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你怎么看?
对杀人者的宽纵是对社会的犯罪!
01、若干起类似案件
1、2016年7月,广西岑溪的13岁少年沈某偷东西,路过一户人家,看见家中有三名小孩在玩耍,就把三名小孩哄骗到附近山边偏僻处,威逼小孩子说出家里的藏钱处,但并没有问出什么东西来。因怕事情败露,就用石头、刀将三名小孩杀死,因其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金川县的一名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用汽油泼向一名年仅23岁的女老师,并点燃,致使女教师全身特重度烧伤。事发后,方某逃窜,又接连作案多起,进行盗窃和抢夺。由于年龄小,方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是被责令由其家长带回家看管。
3、2018年6月4日,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网上称,她女儿玲玲被未满14岁的男同学持刀抢劫,抢劫者得知没钱后多次刺伤女孩颈部、手臂和大腿,并逼玲玲脱光检查。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伤人者未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伤人者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2014年10月12日,云南昆明14岁少女杀人抛尸死者被捅50刀。
2013年12月4日,福建莆田涵江区一14岁男孩打完8岁女童将其勒杀,事后冷静清理现场。
2013年10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因玩耍发生矛盾11岁女童杀害7岁女童。
2012年1月6日,广州从化市14岁的少女活活掐死6岁堂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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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高达3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则超过30%
02、如此判决的4个危害。
1、对犯罪者免除处罚,让犯罪者有恃无恐,没有了敬畏,以后还很可能再犯罪。之所以未成年犯罪率这么高,我想和宽纵有很大关系。
2、会让有些人效仿,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年龄小犯罪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是很多犯罪者漠视生命,为所欲为的胆气。
3、会让社会存在不公平,有人杀人放火滔滔无事,有人稍微触犯法律就要受到制裁,这本来就不公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律两字是什么意思?难道还存在特殊公民?
4、因为犯罪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会导致被害者家属心里不平,很有可能引发新的报仇雪恨式复仇案件发生。
03、三个建议
强烈建议,降低青少年入刑年龄到12周岁或更早,强烈建议,还学校适度惩戒权。强烈建议,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者,哪怕未成年,也可以施行极刑。大家觉得呢?
你若认同,欢迎关注!
13岁少女只因同学长的漂亮就行凶杀人,并且肢解抛尸,这是何等的凶残,根本无法想象这是一个未成年孩子可以做出来的事。最终因未成年,判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死者父母不服判决,继续向更高一级法院起诉,大家请看下图事件描述:
法院判定的结果肯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定案的,而大众则认为依现在的青少年身高体重及心智发育水平,再依据几十年前订立的有关青少年保护法的相关法规进行判决,有些让人感觉不符合当下实际情况,因此都产生了认为该案判定结果太轻的感觉。
再有,该案凶手年龄虽然只有13岁,可其杀人手段过于残忍,而且并不是两个人互相打架搏斗至其意外死亡,纯属预谋杀人,并且残忍的进行分尸抛尸处理,性质十分恶劣,完全就不是一个十几岁孩子能够做出的事,所以大众更多考虑的是该案的恶劣程度问题。
另外一些人看法是未成年保护法到底是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实施者的,两个人都是未成年,一个惨死,一个却因未成年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对比想法虽然在法律上不成立,但确实让很多人感到迷茫。
从社会影响看,此案的确给现在的青少年带来了很坏的影响,现在的孩子本就受各种手机、网络、游戏、视频、新闻等影响较大,出现很多不服老师和家长管教、任性、不讲道理,甚至受一些暴力、色情等不良引诱,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一旦青少年单纯的以为未成年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则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这一问题绝对不容忽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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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罚,这是不合理的!!!对不成年孩子进行适当的惩罚,可以倒逼做父母的从小教育孩子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让孩子从小就知道有些事情的严重性。比如过马路,从两三岁就教他注意过往车辆,到了五六岁他自然也知道安全过马路了,对犯罪的教育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小孩犯了罪要受到一定的惩罚,那么做父母的也知道从小就教育他什么事是不能做的。
然而,由于凶手只是一个13岁的女孩,法律不能判其入刑,只对其进行劳教三年的惩罚。女孩的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顶多也只是对受害人属做一些民事方面的赔偿。且莫说被害女子的父母家人对此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就是与此案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们也觉得对这个凶手判得太轻了。但是,这就是法律。法律是钢性的规则。
世上有些事也很无奈。
虽然这个女孩因年龄不满14周岁而逃脱了法律的严惩,但她的良心将永难安宁。而且苍天有眼,善恶有报。纵然她今天得免于严惩,但她终究会得到报应的。
国家刑法需要与时俱进,当前社会犯罪行为和种类出现新的现象,比如说十二三岁就杀人肢解被害人,手段残忍之暴虐,完全超出了一个正常成长少年的心理状态,原因背后可能有着和父母家庭生长环境、教育等有关问题,所以现在迫切的需要我们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把入刑年龄降至十三岁,以此震慑打击了那些存在暴力倾向和己实施犯罪的青少年罪犯,让他们悬崖勒马,抛掉被<<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侥幸心理。法律建设需要人人做起和遵守,更需要从少年儿童教育认知遵守起步,什么不对,什么违法,什么是犯罪,要用社会规范和法律来约束惩戒。
近日,广西一个13岁少女覃某用木凳把同学周某砸晕之后,找来割纸刀,啤酒瓶等凶器将其杀死。致死后,又肢解周某,把她装在塑料袋里扔掉。但是因年龄太小,未满18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你们怎么看?
覃某趁周某低头玩耍之际,用木凳将周某砸晕。周某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蓄意杀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覃某并不是精神病患者,整个杀人过程都是有意识的,故意的。但是法庭只是判处覃某由收容所教养三年,只是罚款10万。没有判处少女缓期死刑,对死者周某太不公平了,也难以说服大众。而且出了人命案只是罚款10万,难道一条人命只值10万吗?惩罚力度太轻,难以制服杀人犯,日后可能还会犯罪。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反思一下,为什么一个13岁少年如此残忍地将同学肢解?是不是这个13岁少年心理扭曲,人格变异,才会做出这么惨酷的事情?我觉得大部分的责任应该归咎在家长身上。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性格塑造非常重要。所以,作为家长我们应该多花时间和孩子交流沟通,多多关心孩子的异常情绪,多站在孩子角度上考虑问题,理解孩子,主动和孩子分担在学习,生活上烦恼,压力,培养孩子遇事主动与父母商量的习惯。出生在良好家教家庭的孩子,长大以后在社会上工作一定会受欢迎,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同样,学校教育也要对孩子负责。老师要教书育人,引导孩子做一个善良的人,和同学好好相处。我们可以试着想象一下,如果这个13少女在良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熏陶下健康成长,她有可能酿成悲剧吗?每一件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我不能过分地责备这个13岁少女杀人,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个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下,怎样才能防止此类悲剧发生。
建设和谐美好社会,人人有责。少年强,则国强。大力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从拯救青少年,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三观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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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一条"十三岁小学生残忍杀害并肢解同窗,却不负任何刑责"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们众说纷纭,下面我从法律层面谈谈个人看法。 案件发生在广西河池南丹县里湖瑶族乡。覃某,女,13岁,仁广小学六年级在读学生,因不满同班一名女同学比自己长的漂亮,逐怀恨在心,将此同学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覃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仅仅受到劳动教养三年的处罚。 这样的决定立刻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是否要给予刑罚处罚一时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另外<<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如此立法,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很多网友十三岁的覃某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被害人,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感到失望,但换个角度去想,这正是十三岁的覃某心智不成熟的表现,只不过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使这种不成熟最终变成极端的犯罪行为。 虽然覃某不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需要负法律责任。首先,<<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决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而非很多网友所说的是法院判处)。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家属可向覃某的监护人主要所有的侵权赔偿,虽然这也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但这也算是对覃某监护人作为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和监护好未成年人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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