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7-22 6
民事诉讼法中止终止的适用情形是什么意思介绍:
  1.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六种情形有相应的法规法条吗?
  2. 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
  3. 裁定书上写着中止诉讼是怎么回事?
  4. 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六种情形有相应的法规法条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我个人的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或项目被撤销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但重新招标的前置条件就有好几种了,如招标后无投标人投标或投标人少于三家,又或者无有效标的或经评审后有效标少于三家竞争不充分,再或者超出采购预算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无效等等都可导致重新招标。

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首先应在被认定为违反义务或造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部门的相同部门实施;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时,可寻求中止另一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裁定书上写着中止诉讼是怎么回事?

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特定情况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一种决定。这可能是因为案件涉及的事实尚未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希望暂停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中止诉讼更为合适。中止诉讼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而是暂时的停顿,待特定条件满足后,诉讼程序将会继续进行。

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而论,“终止侦查”的确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正式的法律名称应当是“侦查终结”。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也是因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大家在搞清楚“侦查终结”以前,还是应该一起学习一下什么是侦查?毕竟,不知其一,怎知其二?不知侦查,何以终结?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主要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等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我们大家再看如何侦查终结?也就是侦查终结的法律条件。以公安机关为例,根据国家规定: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终结后,一般情况下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定罪处刑,最后“仪式结束,夫妻拜别,送入牢房”。特殊情况下,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法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