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试用期没有工资合法吗
老板体验期工作三天不发工资,这样子合理吗?
你记言跟着这个老版干,就的负从这个老版的安排。如果签定了正规劳动合同,你就的负从合同规定执行工作,如果没签合同吗,能干则干,不能干吗,算清工资走人,另去寻求找工作。你记言打工,就是和人家要饭吃的人,吃着谁家的饭,你就的情愿受谁家管吧。我说的对不对。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怎么评论的吧,谢谢。,,,
谢谢编辑邀请
首先,我们要弄清一个应骋员工为什么需要先进行三天的体验期,并强调三天期内没有工资?
我认为,现在社会上的用工都是应聘式的,也就是说是临时性或合同性的,随意性很大。为了防止“随意性”,三天的试用期是社会上的一些企业通常之做法。
在招聘时,由于老板对这个应聘者的一切包括工作能力,劳动态度等都不了解,他当然有一个需要了解的“试用期”,如果在这三天之内自己觉得不适或者不愿干的时候就想走人,而你工作流程熟都未熟悉,更没有做什么事,老板愿意给钱吗?如果三天期到,觉得这个工作自己可以做,老板也认为你行,符合他的要求互相感到满意,这时,两好和一好,最后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你如果“体验期”满,双方满意签合同时,千万不要提什么这三天酬金问题,如果你在这个单位做得好,老板满意,当满月发薪水时,老板是会把这三天体验期的工资补发给你的;如果做到中途,还未满月,或者在这一月中有这样或那样令老板感之不快或者要走的事情出现,那老板三天的试用期就会根据约定不会给你了。合情,合理。
试岗三天,可以不给工资吗?
你好!你所说的试岗实质是试用期问题。下面我将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试用期时间。
- (一)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二)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 (三)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 (四)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其它法律制度
- (一)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 (三)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的工资。
- (一)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相同岗位工资的80%;
- (二)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 (三)正常办理社保登记。
四、关于针对你的情况的建议。
- (一)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你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你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劳动者的正常待遇。
- (三)与用人单位协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限于篇幅,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要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们。
道理说,从试岗三天的话,至少生活津贴吃饭钱老板总要给吧,如是几个月的试用那最低工资费用那更应该给的,总得讲个理。
否则分析认为,这是企业欺诈行为,小家子气,有悖法理,毕竟我们的社会制度上来说及用工制度也不允许,试工是试技术能力和劳动态度,而不是叫试工者饿着肚子干活不给饭钱。
如是几个月的试工,应有试工合同,更应有工资,多少不论,认者为之。遇有这情况,作为试工者事前就应弄清楚后,条理清晰,决定自身的去留,不要做事后诸葛亮。
另外如万一遇上试工期间不发工资的话,也可去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讨回公道。
去新公司要求试岗三天双向选择,但不管是否留下这三天都没有工资合理、合法吗?
这种公司最好不要去,基本上是小公司,缺人缺钱的,让你过去给最基础的岗位,基本上是没人干的,没有什么意义,我之前就碰到过!一起入职的一个小伙子干了一天,我干了一天半就走了,搞技术让我去弄客服,说是先了解公司的软件怎么用,后面找技术经理谈,给我画大饼,希望我能与公司一起发展共进退,真的真的很扯蛋。
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我遇到过的情况是这样的:试岗通过,这三天是有工资的,试岗不通过,没有工资。
虽然那份工作我很喜欢,但是这种公司赤裸裸地恶心人,对这种霸王条款不能妥协。
这是不合理的
因为求职者与招聘方是双向选择的,而三天的试岗就是这个选择过程的具体体现,不管是否瞧得上,求职者实打实的付出了劳动,作为招聘方应该给予一定的报酬。
这也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是这么说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规定,在试岗期间,公司不但要给求职者工资,而且还对工资的下限做出了规范,从法律上保障了求职者的基本权益。
建议各位,一旦遇到这种流氓公司,绕道走。
试岗三天的公司,我经历过两家,就是我现在上班的公司和上一家公司。
第一次听说要试岗,还是挺诧异的。当时人事部的说法是:试岗三天,如果不合格就离职,没有工资;如果合格就办理正式入职手续,这三天也是有工资的。
从劳动法的角度讲,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第一,防止有人边上班,边面试。
有的应聘者,即使被公司录取,依然还会去面试其他公司,有更好的工作就辞职去新公司。那么对于现在的公司,你只做了三五天,可以说根本不会创造价值,却要发给你工资,公司肯定不愿意;
第二,考察新员工的职业技能。
大部分岗位,招聘时靠的是面试时应聘者的表现和以往的工作经验,至于是否有干货,能力是否跟的上,公司也不确定,因此通过三天的试岗,来考察员工的能力,如果不能胜任,就离开,以降低成本。
第三,很多新入职的员工,往往刚上一两天班就说不合适,要离职,甚至有的连招呼都不打,直接消失了。对于这样的员工,公司也挺无奈,只能出此“下策”来应对。
当然,虽然公司事出有因,但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你遇到这样的公司,也可以选择直接走人,毕竟选择是双向的嘛。
而我之所以没走,是因为一来我相信自己的能力,不至于连三天试岗都不能通过,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说明我确实要提升自己了;二来这两家公司在行业内还有点名气,一家还做了二十年了,实力还是有的,不像骗人的公司;第三就是进这两家公司都是熟人介绍,处于对朋友的尊重,我也不能拍屁股走人啊。
因此,在第一家公司做了半年,第二家工作做了两年了,到目前为止,各方面还算满意。
所以,遇到要求试岗的公司,是否要留下来,一要看公司的实力,是为了检验员工技能还是想免费劳动力;二要相信自己的能力,只要公司有诚意,你够努力,三天试岗也没什么。
不合法,但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认为是合理的。
企业招员工,光面试是很难看出实际水平的,试岗的话,每次付工资,企业可能感到有点亏。如果应聘者不太符合企业的岗要求,又非常想让企业给个机会,双方约定试岗,双向选择,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法律上肯定是不合法的,上一天班都要给一天的工资的。
工作选择是相互的,如果接受不了试岗,建议不考虑有试岗需求的工作。如果认为这份工作是自己想要的,想要尝试一下,那么试岗一下也无妨的。
工作选择最理想的模式是双方都选择了对方,如果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你真的觉得这份工作很感兴趣且确认自己可以胜任,那么试岗后继续坚持的几率就很大,那么试岗的成本换来了一份好工作,也不是不可以的。试岗可以让你对这份工作的选择变得更慎重的话,那么这个方案应该对团队和员工双方都有用,存在也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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